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2號聲 請 人 劉淑宜 相 對 人 榆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是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清償期屆至而不履行其義務時,始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資遣費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 年6 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資遣費新臺幣15萬5869元,並應於同年12月31日前匯入伊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雖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憑,堪信屬實,惟上開所載清償期108 年12月30日尚未屆至,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自無從對相對人逕為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