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3號聲 請 人 林煒堂 相 對 人 榆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第1項、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合計新臺幣(下同)8 萬4,07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固於108年6月28日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成立勞資爭議調解,而該調解方案為:「林煒堂(即聲請人):工資7萬611元、預告工資1萬元、資遣費3,459元,合計8萬4,070元,並於108年12月31日前,逕匯入勞工 原領之薪資帳戶。」此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然觀諸 上開調解方案,雙方所定之履行期限尚未屆至,而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聲請人尚不得據此即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請求准就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