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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抗告人
啟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輝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昱廷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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