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附帶上訴人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傅玉雯 人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蔡宏其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 勞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41頁準備程序筆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 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光 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