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告
龔郁芳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被告
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娥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律師

      廖郁晴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勞資爭議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勞動契約第5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