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 原告
- 木晨良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正皓律師
- 被告
- 蕭伃庭
- 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說明原證8 出處,及如有證據調查之證據方法。㈡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後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