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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 當事人
    木晨良行有限公司蕭伃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   告 木晨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   告 蕭伃庭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說明原證8 出處,及如有證據調查之證據方法。㈡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後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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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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