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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告
木晨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告
蕭伃庭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說明原證8 出處,及如有證據調查之證據方法。㈡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後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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