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 告 木晨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 告 蕭伃庭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說明原證8 出處,及如有證據調查之證據方法。㈡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後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