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 原告
- 陳淑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立賢律師
- 被告
- 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鮑富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香君律師
鄭智陽律師
陳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於10日內提出總公司(不包括工廠)之組織系統表。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