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淑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6,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