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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淑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6,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湘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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