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 原告
-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宗成功
- 訴訟代理人
- 宋家榮
- 被告
- 邱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兩造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於107年2月6日業經臺北市大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准予核定,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