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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告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被告
邱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兩造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於107年2月6日業經臺北市大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准予核定,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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