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 相對人
- 國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基益律師(住新北市○○區○○段○段○○○號十一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民國97-99 年、101-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下同)246 萬6,530 元未繳納,惟相對人前經臺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僅有股東兼董事1 人陳森榮,並已於104 年11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查無其他董事及股東可擔任清算人,且相對人之章程就清算人之選任亦無特別規定,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
(一)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稅款尚未繳納,並經臺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且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榮森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欠稅查詢情形表、臺北市商業處107 年4 月11日北市商二字第10731164900 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陳森榮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1 月7 日北院木家合104 年度司繼字第2012號公告、個人基本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章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38 頁);又關於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因其章程並無特別規定,且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揆諸上開條文規定,依法本應以相對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其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榮森既已死亡,且全體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二)又第三人即陳榮森之配偶王珠玉雖曾為相對人之股東並擔任董事,惟經本院徵詢其意願,其於108 年8 月20日具狀表示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參以李基益律師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清算人,有其同意書附卷可參,且聲請人亦表示願意預納5 萬元為清算人報酬(本院卷第40、47頁),本院審酌李基益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不致損害相對人之利益,應屬適當;此外,李基益律師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公司法之規定,選派李基益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