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蔡坤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富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仟參佰壹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參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