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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請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聲請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請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同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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