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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請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聲請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請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同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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