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黃渝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育康智能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