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1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1號
- 聲 請 人
- 黃渝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育康智能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宜靜
民事第一庭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