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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9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9號

聲請人
陳曉帆律師
相對人
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施中川為相對人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林貿易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家林貿易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家林貿易公司之監察人劉建銘擔任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家林貿易公司民國108年9月2日股東會會議紀錄、劉建銘出具願意擔任家林貿易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利害關係人劉宏銘則以:伊為家林貿易公司之股東,本件聲請人所指定之文件保管人即股東劉建銘過往與家林貿易公司及其他股東間屢有爭訟等訴訟糾葛,倘由劉建銘擔任家林貿易公司之存簿及文件保存人,恐有繼續衍生相關糾紛之情。而伊於108年9月2日股東臨時會前,曾徵詢案外人施中川,其表示有意願擔任家林貿易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施中川曾為家林貿易公司之清算人,亦同時為具備會計師及律師資格之專業人士,為較能客觀執行保存人職務之人選,爰建議指定施中川擔任家林貿易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查聲請人係家林貿易公司之清算人,家林貿易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48號准予備查在案。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家林貿易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合先敘明。又指定何人擔任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屬法院職權事項,雖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劉建銘為家林貿易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惟另有利害關係人劉宏銘主張劉建銘有不適任之情形,並建議指定施中川為家林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如前述。經本院函詢施中川有無擔任家林貿易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意願,其亦陳明有意願擔任本件家林貿易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見本院卷第76頁民事陳報狀)。本院另函詢清算人及家林貿易公司之股東劉建銘、林慶琳、劉珍妮、劉阮瑞瑛、劉宏銘、鬫媛,除鬫媛於108年11月15日具狀表示贊同外(見本院卷第105頁民事陳報狀),清算人及其餘股東皆未具狀表示意見。是以,經本院斟酌後,爰指定施中川擔任本件家林貿易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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