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景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建華、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