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陳雲龍 代 理 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洪榮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790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億零柒佰玖拾萬元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伍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