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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絲鈺雲

  • 原告
    陳雲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陳雲龍 代 理 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洪榮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790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億零柒佰玖拾萬元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伍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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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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