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64號
- 被告
-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元泉
蔡桂珠
上列被告及原告趙凝、唐采縈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末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趙凝、唐采縈對被告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訟(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8號),原告趙凝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以10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原告唐采縈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加班應補休未補休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9萬7,787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唐采縈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年度107勞訴字第88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其餘由原告唐采縈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趙凝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7,093元,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970元,原告唐采縈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5萬4,737元,應徵裁判費4,960元,扣除其已繳納裁判費3,334元,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626元。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5,596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