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仇肇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貴足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信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叁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