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江文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宥廷即昊天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