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廷即昊天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