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張金全即良恆景觀工程行
- 代 理 人 黃煒迪律師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里御大砌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