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慧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馨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日輝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