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慧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馨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日輝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