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李峻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保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貴仁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