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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淳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金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其發票人及房屋租賃契約當事人為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黃金山,又公司負責人僅就出資之股份負責,是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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