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A与A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烱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仟壹佰零壹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