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振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正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張正金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