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即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逢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利息、懲罰性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