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武士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芸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大倫 人 一、債務人芸廣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大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