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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肇威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丁斌原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梁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肇威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丁斌原、梁弄為連
  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證物一),而
  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
  率3.5%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107年11月20日即未依約繳納
  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四
  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583,339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丁斌原、梁弄既為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件。
  三、最新郵政儲金利率表。
  四、放款帳卡。
釋明文件:肇威實業債權證明文件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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