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其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