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其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