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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其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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