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昭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主張之借款債權,業已取得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70號和解筆錄,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670號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既對相對人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執行名義,本件即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