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馨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陳明正確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名稱、姓名、地址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8 年3 月27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