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儒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月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江建翰
一、債務人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務人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與江建翰連帶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