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王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新臺幣)│││├─┼───────────┼───────────┼───────────┼────────┤│1 │107年12月10日 │754,439元 │107年12月10日 │MN0000000 │├─┼───────────┼───────────┼───────────┼────────┤│2 │108年1月15日│604,275元 │108年1月15日│MN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