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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永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一、債務人葉海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海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範圍內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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