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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品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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