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 理 人 林政豐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楊心怡即紫福德商行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吳明忠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許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