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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呂明錡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舒薇
  • 被告
    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達垠陳斯鴻呂松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明錡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達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斯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松樺 一、債務人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明錡、陳斯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萬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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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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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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