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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陳達垠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盈達成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玖仟貳佰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盈達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達垠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5%   │ │  │639215│公司、陳達│5月29日起  │      │       │ │  │元  │垠    │      │      │       │ ├──┼───┼─────┼──────┼──────┼───────┤ │ 002│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   │ │  │630000│公司、陳達│5月26日起  │      │       │ │  │0元  │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9215│公司、陳達│6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0000│公司、陳達│6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盈達成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達垠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及動用申請書(證物一、 二),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70萬元整、630萬元整,利率分別依年利率1.85%、1.68(即依中華郵政公司儲金二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分別加計0.755%、0.585%,目前該機動利率為1.095%,證三)計算,借款期間皆為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至121年4月26日,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等竟於108年5月26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四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6,939,21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件。 三、放款帳卡明細兩件。 四、郵政儲金利率表。 釋明文件:盈達成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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