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盈達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達垠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5% │ │ │639215│公司、陳達│5月29日起 │ │ │ │ │元 │垠 │ │ │ │ ├──┼───┼─────┼──────┼──────┼───────┤ │ 002│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 │ │ │630000│公司、陳達│5月26日起 │ │ │ │ │0元 │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9215│公司、陳達│6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盈達成有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0000│公司、陳達│6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盈達成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達垠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及動用申請書(證物一、 二),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70萬元整、630萬元 整,利率分別依年利率1.85%、1.68(即依中華郵政公司儲金 二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分別加計0.755%、0.585%,目前 該機動利率為1.095%,證三)計算,借款期間皆為自民國106 年4月26日至121年4月26日,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等竟於108年5月26 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十四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 今仍有6,939,21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件。 三、放款帳卡明細兩件。 四、郵政儲金利率表。 釋明文件:盈達成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掃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