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季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季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