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展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