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洪惟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大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富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璿霙即林亮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