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勲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代 理 人 馮基源律師 代 理 人 陳婉青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一、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麟銳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肆萬柒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