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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即債務人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又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送達正本於債務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8 年8 月20日,顯逾法定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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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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