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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銓鴻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銓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見威

一、債務人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銓鴻、宇懋股份有限公司、林見威應向債權人崧桔實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銓鴻、宇懋股份有限公司、林見威應向債權人崧綸實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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