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銓鴻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銓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見威 一、債務人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銓鴻、宇懋股份有限公司、林見威應向債權人崧桔實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銓鴻、宇懋股份有限公司、林見威應向債權人崧綸實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