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要然、温文智
- 原告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利嘉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伍佰伍拾壹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柒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