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宏彬即金三十飲品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姚懿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逾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繳費單收受人為許宏彬,尚無法釋明聲請人就電信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貳元對相對人姚懿宸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