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祖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玖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