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LOH ENG LOCK KELVIN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2號聲 請 人 LOH ENG LOCK KELVIN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寶利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LOH ENG LOCK KELVIN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新加坡商寶利士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