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吳金永
- 相對人
- 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吳金永
上列聲請人聲報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股東承認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件,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7 年9 月18日士院彩民司成107 年度司司字第275 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惟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 年3月12日北區國稅汐止服字第1080345963號函所示,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尚欠繳103 年度、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292 萬3,993 元未為處理。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