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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9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9號

聲請人
吳金永
相對人
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金永

上列聲請人聲報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股東承認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件,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7 年9 月18日士院彩民司成107 年度司司字第275 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惟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 年3月12日北區國稅汐止服字第1080345963號函所示,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尚欠繳103 年度、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292 萬3,993 元未為處理。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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